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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1-23

关于对王青川、宋学梅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187 号

王青川、宋学梅:

2019年5月,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神戎发”)以现金2,448万元收购你们合计持有的兰州三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名甘肃药业集团三元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医药”)51%股权。你们承诺三元医药2019年度至2021年度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6,000万元、8,000万元、10,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不低于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400万元;若三元医药在业绩承诺期每年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低于承诺的累计净利润,将以现金进行补偿;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时,将就资产减值以现金进行补偿。陇神戎发分别于2022年4月22日和11月14日披露的《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的公告》显示,你们应于2022年9月20日前向陇神戎发支付2021年度业绩补偿款434.02万元和资产减值补偿款

438.27万元,但截至目前你们仍未履行补偿义务。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4.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我部提醒你们:承诺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作出的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1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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