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通润装备股票代码:002150
信息披露义务人1: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73158(集中办公区)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A座6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2: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1889号17栋201室-578号(集中办公区)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A座6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2 年 11月22日
声 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8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9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1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1 | 指 | 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2 | 指 | 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1及信息披露义务人2 |
通润装备、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方 | 指 | 常熟市千斤顶厂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本报告书 | 指 | 指就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 指 | 常熟市千斤顶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通润装备的23,173,609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5%)给信息披露义务人1、转让其持有的通润装备的17,825,853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给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权益变动行为 |
《股份转让协议》(珠海悦宁) | 指 | 常熟市千斤顶厂与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次交易签署的《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
《股份转让协议》(珠海康东) | 指 | 常熟市千斤顶厂与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次交易签署的《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名称 | 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住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73158(集中办公区)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西藏昱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委派代表 | 俞信华 |
成立日期 | 2021年1月11日 |
经营期限 | 2021年1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55U1HA7B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通讯方式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A座6层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普通合伙人 | 西藏昱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 | 0.0025% |
有限合伙人 | 河南省和谐锦豫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38860.1041 | 98.29043% |
有限合伙人 | 苏州爱奇锦苏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4.9653 | 0.56901% |
有限合伙人 | 苏州锦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4.9653 | 0.56901% |
有限合伙人 | 苏州锦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4.9653 | 0.56901% |
合计 | 39536 | 100% |
(二)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名称 | 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住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1889号17栋201室-578号(集中办公区)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西藏昱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委派代表 | 俞信华 |
成立日期 | 2020年9月10日 |
经营期限 | 2020年9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559EE313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通讯方式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A座6层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普通合伙人 | 西藏昱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0.5814% |
有限合伙人 | 金敏燕 | 7042 | 40.94186% |
有限合伙人 | 张家浩 | 5029 | 29.23837% |
有限合伙人 | 李丽 | 5029 | 29.23837% |
合计 | 17200 | 100%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西藏昱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此两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为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俞信华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中国 | 上海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拟通过本次交易取得常熟市千斤顶厂持有的上市公司23,173,609股股份,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成为上市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
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拟通过本次交易取得常熟市千斤顶厂持有的上市公司17,825,853股股份,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成为上市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次权益变动以外,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常熟市千斤顶厂于2022年11月22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常熟市千斤顶厂向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转让23,173,60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5%),本次权益变动后,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23,173,60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5%);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常熟市千斤顶厂于2022年11月22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常熟市千斤顶厂向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转让17,825,85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本次权益变动后,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17,825,85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珠海悦宁)
甲方(受让方):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转让方):常熟市千斤顶厂
1. 交易整体方案
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约定的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豁免后进行本次股份转让。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乙方向甲方转让23,173,609股标的公司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6.5%)以及该等6.5%标的公司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与权益(以下如无特别注明,拟转让的上述6.5%标的公司股权及其对应全部股东权利与权益合称为“标的股份”,标的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的转让称为“标的股份转让”、“本次交易”、“本次股份转让”)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2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贰仟壹佰万元整)(以下简称“价款总额”)。
2. 交易时点安排
甲方与乙方共同签署本协议的三(3)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乙方价款总额的20%,即人民币44,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肆佰贰拾万元整),作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定金(“定金”)。
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全部办理完毕过户登记之日(即“股份交割日”,如无特别标识,股份交割日均指标的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全部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当日)的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乙方价款总额的80%,即人民币176,8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柒仟陆佰捌拾万元整)。
甲方具备充足的资金实施本次交易,且甲方的收购资金来源均合法合规。
3. 交割先决条件
3.1 本协议生效后,本次交易进行交割过户以下列交割先决条件全部得以满足为前提:
(1) 双方为本次交易目的已签署了所有必要的交易文件;
(2) 双方在本协议作出的相关陈述和保证在作出之日及交割日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无误导的,且标的公司不存在本协议所述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3)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十二(12)个月内,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标的公司控制权的转让交易过户完成;
(4)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控制的光伏逆变器和储能业务相关资产(即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的控制权,简称“注入资产”)按照其与标的公司签订的《资产收购框架协议》的约定转让给标的公司的交易没有被终止且过户完成;
(5) 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合规性审查确认。
3.2 除满足上述全部交割先决条件外,甲方进行本次交易交割过户还取决于以下列条件得以满足或者被甲方书面豁免为前提:甲方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要求就标的股份锁定期作出的承诺与甲方及其有限合伙人现有存续期不冲突,即甲方承诺的标的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不晚于甲方及其有限合伙人现有存续期到期之日的前八(8)个月的起始日。
3.3 乙方同意在交割日或之前向甲方提供本条所有必需的配合及文件以证实上述交割条件已成就并供甲方确认。
4. 终止与违约
本协议第6条约定的终止及违约条款如下:
6.1 若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十二(12)个月内,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未能全部满足,且第3.2条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未能满足且甲方确认不豁免的,则双方均有权单方面决定终止本次交易,并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下称“终止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在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立即终止。在该情况下,当且仅当任何一方均未发生违约情形下,甲方和乙方均无需就本协议的终止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为本协议之目的,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相关义务、承诺和保证,或者其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陈述为虚假、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有误导,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任何违约行为而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的,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该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和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出的律师费用。 6.2 若本协议根据上述第6.1条而被终止且任何一方均未发生违约情形,双方应各自承担为本次交易所发生的前期费用以及在为履约准备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成本与损失。若在本协议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所述的定金)的,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终止通知当日或收到终止通知次日(孰早日期)向甲方予以一次性全额返还。
6.3 除本协议第6.4条、第6.5条以及第6.9条另外有约定外,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将对守约方在本次交易下的预期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则守约方有权选择:
(1) 继续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本次交易;或者
(2) 决定终止本次交易,双方恢复至本次交易初始状态。
本条前述重大不利影响指以下情形:(1)甲方已经依照双方约定支付足额对价,但无法获得相应的足额的标的股份;(2)乙方已经在中登公司完成将标的股份的权属变更为甲方的变更登记,但无法获得双方约定的足额股份出让款项且逾期超过三十(30)日;
(3)归咎于股份交割日之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对标的公司造成本协议所述的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损失、重大风险;(4)其他对本次交易的各阶段履行构成实质性障碍,而
使得本次交易守约方的履约目的无法达成的。
6.4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项下的付款安排支付转让价款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就逾期未付款项按照每日0.1%的标准支付逾期罚款;若甲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超过三十(30)日,则乙方有权选择按上述第6.3条第(2)项的约定选择终止本协议,且乙方有权不予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
6.5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过户安排如期过户标的股份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按每日0.1%标准支付逾期罚款;若乙方逾期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超过三十(30)日,则甲方有权选择按上述第6.3条第(2)项的约定选择终止本协议,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次日内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要求乙方返还定金并赔偿因乙方上述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预期收益损失,该预期收益损失包括而不限于以上市公司在注入资产前后30个交易日内最高收盘价或本次交易终止通知日前30个交易日最高收盘价(孰高为准)计算的标的股份的价值与本协议约定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之间的差额。在收取乙方双倍返还的定金或依据上述约定收取的违约金后,甲方有权就乙方双倍返还的定金或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的差额部分,进行向乙方主张赔偿。为避免歧义,由于非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股份过户的,乙方不承担本条前述违约责任。
6.6 除上述第6.4条及第6.5条的情形约定外,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而未能按约履行自身义务的,违约方应就违约行为产生的任何应付未付款金额,按每日0.1%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6.7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上述违约责任承担条款能够客观的反映违约方应付违约成本,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应以赔偿金额畸高或者违约责任畸重或者显失公平等原因,主张调减逾期罚款或违约金的标准。
6.8 守约方按照本条上述各款要求违约方支付逾期罚款及违约金的行为,不影响其向违约方主张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的赔偿。
6.9 特别地,鉴于乙方应保证其关联方按照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相关要求配合完成同业竞争业务的剥离,以保证标的公司的合规运行,如乙方关联方未能履行上述业务剥离的承诺,乙方应在承诺期届满后十(10)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5. 其他约定
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协商后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依据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双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协议下的任何其他协议、文件和文书而发生的相关税费。本协议经双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股份转让协议》(珠海康东)
甲方(受让方):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转让方):常熟市千斤顶厂
1. 交易整体方案
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约定的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进行本次股份转让。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乙方向甲方转让17,825,853股标的公司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5%)以及该等5%标的公司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与权益(以下如无特别注明,拟转让的上述5%标的公司股权及其对应全部股东权利与权益合称为“标的股份”,标的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的转让称为“标的股份转让”、“本次交易”、“本次股份转让”)
乙方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7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贰仟壹佰万元整)(以下简称“价款总额”)。
2. 交易时点安排
甲方与乙方共同签署本协议的三(3)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乙方价款总额的20%,即人民币34,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万元整),作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定金(“定金”)。
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全部办理完毕过户登记之日(即“股份交割日”,如无特别标识,股份交割日均指标的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全部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当日)的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乙方价款总额的80%,即人民币136,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陆佰万元整)。
甲方具备充足的资金实施本次交易,且甲方的收购资金来源均合法合规。
3. 交割先决条件
3.1 本协议生效后,本次交易进行交割过户以下列交割先决条件全部得以满足为前提:
(1) 双方为本次交易目的已签署了所有必要的交易文件;
(2) 双方在本协议作出的相关陈述和保证在作出之日及交割日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无误导的,且标的公司不存在本协议所述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3)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十二(12)个月内,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标的公司控制权的转让交易过户完成;
(4)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控制的光伏逆变器和储能业务相关资产
(即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的控制权,简称“注入资产”)按照其与标的公司签订的《资产收购框架协议》的约定转让给标的公司的交易没有被终止且过户完成;
(5) 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合规性审查确认。
3.2 乙方同意在交割日或之前向甲方提供本条所有必需的配合及文件以证实上述交割条件已成就并供甲方确认。
4. 终止与违约
本协议第6条约定的终止及违约条款如下:
6.1 若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十二(12)个月内,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未能全部满足的,则双方均有权单方面决定终止本次交易,并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下称“终止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在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立即终止。在该情况下,当且仅当任何一方均未发生违约情形下,甲方和乙方均无需就本协议的终止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为本协议之目的,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相关义务、承诺和保证,或者其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陈述为虚假、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有误导,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任何违约行为而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的,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该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和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出的律师费用。
6.2 若本协议根据上述第6.1条而被终止且任何一方均未发生违约情形,双方应各自承担为本次交易所发生的前期费用以及在为履约准备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成本与损失。若在本协议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所述的定金)的,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终止通知当日或收到终止通知次日(孰早日期)向甲方予以一次性全额返还。
6.3 除本协议第6.4条、第6.5条以及第6.9条另外有约定外,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将对守约方在本次交易下的预期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则守约方有权选择:
(1) 继续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本次交易;或者
(2) 决定终止本次交易,双方恢复至本次交易初始状态。
本条前述重大不利影响指以下情形:(1)甲方已经依照双方约定支付足额对价,但无法获得相应的足额的标的股份;(2)乙方已经在中登公司完成将标的股份的权属变更为甲方的变更登记,但无法获得双方约定的足额股份出让款项且逾期超过三十(30)日;
(3)归咎于股份交割日之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对标的公司造成本协议所述的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损失、重大风险;(4)其他对本次交易的各阶段履行构成实质性障碍,而使得本次交易守约方的履约目的无法达成的。
6.4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项下的付款安排支付转让价款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就逾期未付款项按照每日0.1%的标准支付逾期罚款;若甲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超过三十(30)日,则乙方有权选择按上述第6.3条第(2)项的约定选择终止本协议,且乙方有权不予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
6.5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过户安排如期过户标的股份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按每日0.1%标准支付逾期罚款;若乙方逾期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超过三十(30)日,则甲方有权选择按上述第6.3条第(2)项的约定选择终止本协议,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次日内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要求乙方返还定金并赔偿因乙方上述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预期收益损失,该预期收益损失包括而不限于以上市公司在注入资产前后30个交易日内最高收盘价或本次交易终止通知日前30个交易日最高收盘价(孰高为准)计算的标的股份的价值与本协议约定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之间的差额。在收取乙方双倍返还的定金或依据上述约定收取的违约金后,甲方有权就乙方双倍返还的定金或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
全部损失的差额部分,进行向乙方主张赔偿。为避免歧义,由于非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股份过户的,乙方不承担本条前述违约责任。
6.6 除上述第6.4条及第6.5条的情形约定外,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而未能按约履行自身义务的,违约方应就违约行为产生的任何应付未付款金额,按每日0.1%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6.7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上述违约责任承担条款能够客观的反映违约方应付违约成本,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应以赔偿金额畸高或者违约责任畸重或者显失公平等原因,主张调减逾期罚款或违约金的标准。
6.8 守约方按照本条上述各款要求违约方支付逾期罚款及违约金的行为,不影响其向违约方主张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的赔偿。
6.9 特别地,鉴于乙方应保证其关联方按照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相关要求配合完成同业竞争业务的剥离,以保证标的公司的合规运行,如乙方关联方未能履行上述业务剥离的承诺,乙方应在承诺期届满后十(10)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5. 其他约定
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协商后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依据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双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协议下的任何其他协议、文件和文书而发生的相关税费。
本协议经双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等。
四、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2、变动时间:交易双方共同至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外, 协议双方未就本次股份转让设置附加特殊条件、未签署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亦未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制情况。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原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与常熟市千斤顶厂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人声明。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通港路536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俞信华
2022年11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俞信华
2022年11月22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俞信华
2022年11月22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俞信华
2022年11月22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 |
股票简称 | 通润装备 | 股票代码 | 00215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一致行动人: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0 持股比例: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变动数量:40,999,462股 变动比例: 11.5% 变动后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数量:23,173,6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 变动后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数量:17,825,8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一》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悦宁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俞信华
2022年11月22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一》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康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俞信华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