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在认真询问、积极调查与沟通的基础上,现就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由于公司与东莞市诗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欧朋达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事项受到疫情及国内外经济形势等不利因素影响,受让方诗恩科技调整战略定位,提出终止前述股权转让事项,经公司与诗恩科技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决定终止上述股权转让事项。本次股权转让终止事项是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需求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终止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事项。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清华、王岩、秦伟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