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我们认为廖林的非独立董事任职提名程序合法,其本人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我们同意补选廖林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邹雪城
周小雄
翟洪涛
袁振超签署日期: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