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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3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四次修订稿)的部分条款做出如下修订:

涉及条款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原因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为加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法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新规进行修订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审计监察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2.2.8条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十条审计监察部在公司董事会及审计会委员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以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以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以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发现的问题。审计监察部在公司董事会及审计会委员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以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以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以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发现的问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以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环节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 (三)重大事项。审核、监督和调查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以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环节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 (三)重大事项。每半年审核、监督和调查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事项,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二十三条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审计监察部根据规定程序将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有关部门(单位)执行。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应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审计监察部根据规定程序将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行适应性修订
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经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下达有关部门(单位)执行。
第二十六条审计监察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审计监察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果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2、内控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务及其处理情况; 3、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4、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5、本年度内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审计监察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审计监察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果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2、内控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务及其处理情况; 3、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4、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5、本年度内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对该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对该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对该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二十八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出具内部控制鉴定报告。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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