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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3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做出如下修订:

涉及条款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原因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提升公司诚信度、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为加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提升公司诚信度、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法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新规进行修订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资本市场推介的原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三条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指定董事会秘书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九条 修订后:第四条公司在进行公开信息披露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规性原则。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制订的相关规则向投资者披露。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行适应性修订
2、充分性原则。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披露信息。 3、公平性原则。公平、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5、保密性原则。公司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时,应遵守公司相关规定,不能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修订前:第十条 修订后:第五条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就以下方面的内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1、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经营宗旨;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管理层变动、经营业绩、分红派息、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重大技术改造、资产出售及收购、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修改公司章程、控股股东变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增减股份情况、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公司均应积极地向投资者披露。但法律法规允许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非公开信息除外。 4、企业文化; 5、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载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中国证券报》是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是信息披露指定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信息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媒体上公布。 2、公司董事会秘书电子信箱:lbgk@laibao.com.cn 3 、电话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络电话:0755-26983383转255、传真:0755-26980212 4、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行适应性修订
5、投资者见面会或恳谈会; 6、路演推介活动或网上路演推介会; 7、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待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的来访; 8、公司高管人员接受媒体的采访; 9、新闻发布会; 10、现场参观; 11、邮寄资料; 12、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者之间相互沟通的载体和活动方式。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合格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础,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搞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安排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联系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八条公开信息披露系指证券法规赋予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责任。公司必须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切实做好公开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十一条 修订后:第九条公司应当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1、在做好日常投资者来电、来函和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中,接待人员应热情、耐心地回答投资者的提问,在不违反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2、积极加强公司网站建设,开辟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及时更新有关信息,为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建立最为方便、快捷的通道。 3、在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在公司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为各方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当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如融资、资产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行适应性修订
重组、业绩波动等)或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可以通过举办投资者见面会、恳谈会,或新闻发布会,以帮助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正确、完整地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5、建立投资者资料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资料库中登记的投资者邮寄公司定期报告和企业宣传资料,并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投资者提醒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6、在合适的条件下,邀请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记者参观访问公司,促进证券市场相关人士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深入了解; 7、董事会认为可行的其他方式。
修订前:第十一条 修订后:第十条公司应当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1、在做好日常投资者来电、来函和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中,接待人员应热情、耐心地回答投资者的提问,在不违反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2、积极加强公司网站建设,开辟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及时更新有关信息,为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建立最为方便、快捷的通道。 3、在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在公司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为各方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当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如融资、资产重组、业绩波动等)或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可以通过举办投资者见面会、恳谈会,或新闻发布会,以帮助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正确、完整地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5、建立投资者资料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资料库中登记的投资者邮寄公司定期报告和企业宣传资料,并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投资者提醒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6、在合适的条件下,邀请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记者参观访问公司,促进证券市场相关人士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深入了解; 7、董事会认为可行的其他方式。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修订后:第十一条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1、在做好日常投资者来电、来函和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中,接待人员应热情、耐心地回答投资者的提问,在不违反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2、积极加强公司网站建设,开辟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及时更新有关信息,为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建立最为方便、快捷的通道。 3、在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在公司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为各方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当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如融资、资产重组、业绩波动等)或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可以通过举办投资者见面会、恳谈会,或新闻发布会,以帮助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正确、完整地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5、建立投资者资料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资料库中登记的投资者邮寄公司定期报告和企业宣传资料,并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投资者提醒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6、在合适的条件下,邀请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记者参观访问公司,促进证券市场相关人士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深入了解; 7、董事会认为可行的其他方式。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管理工作指引》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十一条 修订后:第十二条证券监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等证券监督、指导部门,公司应当与证券监管部门保持经常地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并自觉接受、配合监管部门对本公司实施的监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监管部门对公司进行监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接受监管部门巡检及专项检查的情况、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董事会及董事受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说明接受稽查及处罚的次数、原因及处罚结论;公司董事、管理层有关人员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况等等。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行适应性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公司在遇到下列情行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积极主动地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请示、汇报及沟通: 1、公司准备发行新股时(包括增发新股、配发新股), 2、公司准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时; 3、公司准备实施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投资计划时; 4、公司准备实施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资产出售及收购、重大关联交易时; 5、公司遇到重大诉讼及仲裁时; 6、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发生变动时(包括增、减持股份;被质押、冻结或托管等情况); 7、公司聘请或解聘独立董事时; 8、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 9、公司遇到重大重组(包括分立、合并、解散)时; 10、公司在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中遇到政策把握不准及其他难题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十五条公司应积极参与省市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积极与其他上市公司交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经验,并与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不断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水平。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十六条新增条款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十七条新增条款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十八条新增条款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行
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十六条 修订后: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1、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3、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报送工作; 4、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5、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6、积极建设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7、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9、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10、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1、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12、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13、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1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四条 修订后:第二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行适应性修订
下,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修订前:第五条 修订后: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二十二条新增条款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十七条 修订后: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等。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十八条 修订后:第二十四条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行适应性修订
第二十五条新增条款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方式、交流内容;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十九条 修订后: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管理办法作出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法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新规,结合《公司章程》进行适应性修订
修订前:第二十条 修订后: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订前: 二十一条 修订后: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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