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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普股份:关于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2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

转让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王季文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季文先生因个人资产规划,增加一致行动人“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元享红利6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拟向该私募基金产品转让股份合计不超过7,719,981股(含本数),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含本数)。

本计划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季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计划概述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11月2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季文先生的告知函,因个人资产规划需要,王季文先生拟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不超过当期公司总股本2%的股票(即不超过7,719,981股)给其本人为唯一所有人的私募基金产品——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元享红利6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产品”)。并与私募基金产品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股份变动系王季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王季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季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7,751,052股,占总股本的

14.96%;通过北京星凯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股份53,13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77%

,合计控制公司股份110,886,3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3%。本计划实施后,王季文先生与北京星凯投资有限公司及私募基金产品合计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仍为110,886,352股,占总股本的28.73%。

二、本计划主要内容

1、转让原因:个人资产规划

2、转让方式:大宗交易

3、转让价格:根据转让时市场价格确定。

4、拟转让股份来源:协议受让取得的股份。

5、拟转让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2年11月28日至2023年2月27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拟转让比例及数量:不超过7,719,981股(含本数),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含本数)。若计划实施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拟转让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1、王季文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王季文先生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王季文先生在再融资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王季文先生承诺其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其所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季文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截至2022年11月20日,北京星凯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合计出借了343.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9%,导致北京星凯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数量由5,656.81万股下降至5,313.53万股,持股比例由14.65%下降至

13.77%。

1、王季文先生将根据个人资产规划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计划。本计划存在转让时间、数量、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计划属于王季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王季文先生出具的《关于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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