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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股份: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3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应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一般以年度现金分红为主,也可实行中期现金分红。第二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以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利润分配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为公司优先考虑的利润分配形式。

3、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①分配年度实现盈利;

②公司分配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分配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④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⑤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2年为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本条所称高比例的范围是指不少于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公司分配年度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可不进行分红。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本规模、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结合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优先考虑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与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5、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披露程序

公司因故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以现金方式派发股利时,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时,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多渠道听取独立董事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可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在制订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需与独立董事进行讨论,并充分考虑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提出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须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制订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回报规划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第四条 本规划的调整周期及决策机制

(一)本规划的调整周期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三年以来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本规划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并按照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五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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