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公司总经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温巧夫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温巧夫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俞斌先生、黄刚先生、陈忠琪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审阅陈忠琪先生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忠琪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黄刚先生的履历资料,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我们认为其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黄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鲁家珍女士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鲁家珍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
独立董事:张耀平、陈荣盛、吴忠生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