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瑞科技”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9月1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7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共计发行14,350,1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3,501.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1,369.6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2,131.35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603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2022年11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 募集资金运用方向 | 投资总额(万元)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1 | 新型探测器及闪烁体材料产业化项目 | 107,584.02 | 97,942.18 |
2 | 数字化X线探测器关键技术研发和综合创新基地建设项目 | 143,876.87 | 44,189.17 |
合计 | 251,460.89 | 142,131.35 |
三、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新型探测器及闪烁体材料产业化项目”需要结合项目的实施计划和情况,对人员、设备、场地等进行长期及持续的投入。为合理规划募集资金使用,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增加奕瑞影像科技(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瑞合肥”)为本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合肥市综合保税区为本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奕瑞合肥是公司全资子公司,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的合肥综合保税区内。合肥综合保税区是安徽省首个综合保税区,长三角副中心城市的第二个综合保税区,在设备进出口、税收、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具有较多区位优势,亦有利于公司集合周边核心产业集群优势,推进本募投项目落地及实施,加强公司在长三角对“太仓-海宁-合肥”三核心生产基地的综合布局。
奕瑞合肥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注册资本 | 成立时间 | 主营业务 |
1 | 奕瑞合肥 | 安徽合肥 | 5,000万元 | 2022年7月5日 | 数字化X线探测器传感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上述调整后,“新型探测器及闪烁体材料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新增前 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 新增后 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
新型探测器及闪烁体材料产业化项目 | 1、奕瑞影像科技(海宁)有限公司(实施地点:浙江海宁) 2、奕瑞影像科技(太仓)有限公司(实施地点:江苏太仓) | 1、奕瑞影像科技(海宁)有限公司(实施地点:浙江海宁) 2、奕瑞影像科技(太仓)有限公司(实施地点:江苏太仓) 3、奕瑞合肥(实施地点:安徽合肥) |
四、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影响
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未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增加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内部决策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2年11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奕瑞合肥为“新型探测器及闪烁体材料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
除新增上述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仅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保荐机构对奕瑞科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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