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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医疗: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3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向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四期、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上述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确定的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能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

司的信心。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11月22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向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授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授予3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向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授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授予19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王溪红、段逸超、杨华军

2022年1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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