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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远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文件,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投资建设25万吨/年电解液溶剂项目(项目名称以立项为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公司拟投资建设25万吨/年电解液溶剂项目,投资该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项目为:投资建设30万吨/年直接氧化法环氧丙烷项目(已公告,公告号:2022-044)、投资建设聚碳酸酯装置扩能优化项目、投资建设25万吨/年电解液溶剂项目装置及配套的储运及辅助设施。累计投资金额60.2亿

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即41.24亿元),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已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故公司投资建设25万吨/年电解液溶剂项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项目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董事会拟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相关文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润生 刘兴华 韩鲁

2022年1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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