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2-133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及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11月21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8月18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件计划于2022年 12月23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九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美容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2-133法定代表人:姚秀珠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之一和控股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退款退货表示解除合同。故被告需向原告退款2747250元并支付拒收货物的仓储费39828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300000元)早已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货款本金2747250元及利息236218元(以人民币274725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自2020年5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1日);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退回货物的仓储费39828元;
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前期律师费3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五项暂计3053296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1、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300000元)早已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货款本金2747250元及利息236218元(以人民币274725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自2020年5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1日);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退回货物的仓储费39828元;
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前期律师费3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五项暂计3053296元。
截止到2022年11月22日,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账户可以收款,但不能对外支付。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到2022年11月22日,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账户可以收款,但不能对外支付。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到 2022年11月 22日,已确认被冻结的账户包括户名为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和支行账户,户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岗支行账户,已确认被冻结金额3053296元。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资金流动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正在聘请律师积极应对,争取尽快解决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维护合法权益,积极应诉。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无。
(一)(2022)粤0306民初34317号案件《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及《举证通知书》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