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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达股份:发行保荐书(上会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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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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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本保荐机构”)接受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雅达股份”)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

东莞证券及保荐代表人谭星先生、文斌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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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1、保荐代表人姓名

谭星先生、文斌先生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谭星 先生

序号项目名称保荐工作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1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项目组成员
2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项目组成员
3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项目协办人
4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配股项目项目组成员
5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项目组成员

文斌 先生

序号项目名称保荐工作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1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项目组成员
2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项目组成员
3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项目组成员
4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项目协办人
5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项目组成员
6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项目组成员
7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8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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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广东百味佳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三)项目协办人基本情况

杨雄辉先生

序号项目名称工作职责
1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项目组成员
2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项目组成员
3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项目组成员
4广东百味佳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项目组成员

(四)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姚根发先生、杨娜女士、张倩女士、钱啸啸女士、萧廷锋先生、陆杰先生、罗婷女士、周致遥先生。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YADA ELECTRONICS CO.,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12,531.52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煌英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4年1月24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0年9月2日

公司住所:河源市高埔岗雅达工业园

董事会秘书:陈运平

邮政编码:517000

联系电话:0762-3493688

传真号码:0762-3493912

互联网地址:http://www.yada.com.cn/

电子邮箱:dm@yada.com.cn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电力仪器仪表、电力测控装置、电力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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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感器、互感器、电能表、低压配电设备、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消防安全设备、教学仪器及实验装置、教育装备;测量仪器设备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数字动漫制作;虚拟仿真系统开发;物联网及通信相关领域产品的研发、销售及维保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维保服务;自动化系统工程及维保服务;房屋租赁;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产品出口贸易。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处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的情况;

(五)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为保证项目质量,将运作规范、具有发展前景、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保荐上市或挂牌,本保荐机构实行项目流程管理,在项目立项、质控和内核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控制项目风险。本保荐机构制订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管理制度》《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东莞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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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管理细则》等内部制度对内部审核程序予以具体规范。

(二)内核委员意见

本保荐机构关于雅达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内核会议于2022年2月25日召开,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认为:发行人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和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同意保荐该项目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本保荐机构关于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聘请第三方行为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关于聘请第三方行为的说明

保荐机构对自身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雅达股份聘请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2、雅达股份聘请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事务所;3、雅达股份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及验资复核机构;4、雅达股份聘请广东菁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本次募投项目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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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中介机构均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雅达股份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上述中介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等规定对本次发行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本次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聘请行为外,雅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

六、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43号)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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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则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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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要从事智能电力监控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监控系统集成服务,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发展潜力和前景良好,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通过辅导,发行人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了发行人的规范运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可行性论证,项目致力于扩大产能、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业链核心竞争力、强化自主创新能力。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发行人可持续发展,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予以保荐。

二、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2年2月1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2年3月9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须的法定程序,该等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三、本次证券发行的合规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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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要求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以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且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发行人已就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将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聘请保荐机构;同时,保荐机构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5、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报送以下文件: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发行保荐书等,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将按照招股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将按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符合《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9、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注册后,发行人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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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未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在公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文件前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否符《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于2014年1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17年5月进入创新层,截至目前已经挂牌满12个月。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管理、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3,874.76万元、4,634.76万元、4,363.25万元和1,717.43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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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4)依法规范经营

保荐机构查阅了工商、税务等政府主管部门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出具的合规证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并通过公开渠道进行网络检索。经核查,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最近三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一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本次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于2014年1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17年5月进入创新层,截至目前已经挂牌满12个月。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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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二)项的规定。具体详见本发行保荐书“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三、本次证券发行的合规性”之“(二)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相关内容。

3、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5,727.67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4,178.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或不超过4,804.70万股(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四)项的规定。

5、公司目前总股本为12,531.52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五)项的规定。

6、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股东人数为630人,本次公开发行后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六)项的规定。

7、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和可比公司市盈率以及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交易情况的市值情况推算,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4,634.76万元和4,363.25万元,均不低于1,500.00万元;最近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3.71%、12.59%,平均不低于8%,适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的标准。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七)项的规定。

8、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八)项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9、本次公开发行符合《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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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未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10、本次公开发行无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上市规则》第2.1.5条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的主要风险的提示

(一)经营风险

1、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导致的成长性风险

报告期内,按照产品应用领域划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数据中心、通信基站、工业建筑与市政领域,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应用领域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数据中心3,384.1823.47%10,667.3933.25%9,490.6932.61%6,472.5027.40%
通信基站3,748.6726.00%7,933.2424.73%8,139.7927.97%7,122.6930.15%
工业建筑与市政5,609.4938.90%10,417.9632.47%8,799.8830.23%7,952.0233.66%
新能源充电桩1,086.297.53%2,519.997.85%1,882.816.47%1,738.5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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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517.973.59%410.831.28%385.711.33%331.531.40%
其他72.030.50%132.030.41%408.041.40%8.590.04%
合计14,418.63100.00%32,081.44100.00%29,106.91100.00%23,625.91100.00%

报告期内,受益于下游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新基建相关领域的快速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快速增长趋势。但若未来宏观环境、下游应用产业相关政策、产品技术创新等出现不利变化,导致下游市场需求增速放缓或出现下降,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电力监控行业是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且竞争逐步加剧的新兴行业。目前,公司一方面面临着来自施耐德、ABB、溯高美和西门子等跨国企业的竞争;同时还面临安科瑞、中电电力、派诺科技等本土品牌的竞争。在技术水平方面,跨国企业成立时间较早,通过长时间的研发投入与技术积累,在技术水平与产品线丰富程度上具备竞争优势,形成了优质的品牌形象。公司目前在技术水平与产品线丰富程度上与跨国企业仍有一定差距,且规模不大,其中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32,392.73万元,低于国内竞争对手安科瑞的101,698.28万元、派诺科技的49,943.53万元。

如果公司未来不能保持技术、产品、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或竞争对手采取降价、收购等形式抢占市场,或跨国巨头集中资源进入公司优势的细分领域等,部分产品可能被替代,进而对公司的市场份额、产品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公司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3、发行人与前员工经销商合作的稳定性风险

公司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在经销模式中,公司通过前员工经销商实现的销售收入占总经销收入的比重以及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均较高。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前员工经销商实现的销售额分别为5,829.02万元、6,519.58万元、6,784.58万元和3,166.21万元,占总经销收入比重分别为79.50%、76.45%、

82.12%和84.20%,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4.58%、22.32%、20.94%和21.78%。

公司前员工经销商系公司重要的经销渠道资源,若前员工经销商不再与公司进行合作,将对公司经销渠道的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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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电力监控仪表、电力监控装置、用电安全保护装置、传感器和电力监控系统集成项目,相关产品价格与原材料成本、产品技术水平、行业竞争等因素密切相关。报告期内,公司电力监控产品平均单价有所波动,其中电力监控仪表分别为182.20元/台、184.83元/台、163.62元/台和162.29元/台,传感器产品分别为24.54元/台、21.96元/台、21.62元/台和21.18元/台。以公司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量、产品价格为基准,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变动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产品产品销售价格变动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10%-5%5%10%
电力监控产品电力监控仪表-23.29%-11.64%11.64%23.29%
电力监控装置-15.27%-7.63%7.63%15.27%
用电安全保护装置-3.15%-1.58%1.58%3.15%
传感器-12.47%-6.24%6.24%12.47%
电力监控系统集成项目-4.22%-2.11%2.11%4.22%

随着国内电力监控行业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竞争对手相关产品销售价格可能下降以参与竞争,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开发高附加值、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开拓新市场,提高客户服务能力和客户满意度,公司可能难以有效应对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将导致产品毛利率降低和销售收入下降,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5、IC芯片供应风险

报告期内,集成电路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23.33%、

24.74%、20.64%和28.01%,其中IC芯片为公司集成电路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受中美贸易摩擦及2020年新冠疫情影响,全球IC芯片供应短缺。2020年,公司所需MCU芯片的供货周期由原来的平均8-12周延长至12-52周,2020年下半年出现芯片供货紧张现象,对公司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2021年,公司通过调整技术方案的方式将主要芯片供应商改为国内供应商,目前采购周期一般为12-16周。

未来,若IC芯片持续供应紧张,公司可能存在因原材料供应紧张而不能按期向客户交货的风险。

6、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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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78.46%、80.28%、

78.89%和76.36%,占比较高。公司使用的原材料主要包括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结构件、印制电路板等。其中,电子元器件、印制电路板受大宗原材料铜的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塑胶类结构件受塑胶原料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上述大宗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采购成本造成了一定影响。以公司2021年度采购成本、采购数量、原材料采购价格为基准,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对公司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序号原材料采购均价变动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10%-5%5%10%
1电子元器件11.43%5.71%-5.71%-11.43%
2集成电路7.96%3.98%-3.98%-7.96%
3结构件8.50%4.25%-4.25%-8.50%
4印制电路板1.98%0.99%-0.99%-1.98%
5辅料及包材1.94%0.97%-0.97%-1.94%
6外购配套产品5.81%2.90%-2.90%-5.81%
7其他0.95%0.48%-0.48%-0.95%

未来,若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导致公司生产成本上升,将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7、产品质量风险

智能电力监控产品是具有高度复杂性和精密度的产品,其成品质量受到加工流程中诸多因素的影响。随着行业的发展进步,客户对产品质量要求不断提高,若公司未来在产品生产和研发中不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措施,产品出现重大质量缺陷,则公司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对其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带来负面影响;由于产品质量稳定性是公司保持客户信任及市场地位的基础,产品质量问题亦可能对公司的品牌形象、客户关系等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公司业务经营与发展。

8、“东数西算”政策对发行人数据中心业务产生冲击的风险

2021年5月,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出台《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布局全国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打通网络传输通道,提升跨区域算力调度水平,加快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即数据中心建设往西部迁移。报告期内,发行人数据中心业务产生收入主要来源于华东、华南地区,金额合计分别为4,692.62万元、7,238.64万元、9,347.29万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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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3.0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9.79%、24.79%、28.86%和18.32%,占比较高。未来如发行人中恒电气、科华数据等下游客户未能积极跟进西部数据中心建设并取得市场份额,可能导致对发行人业绩产生不利冲击的影响。

(二)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0,623.85万元、12,499.55万元、15,015.87万元和14,071.7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4.80%、

42.80%、46.36%和96.81%,占比较高。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且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款项可能进一步增加。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则会导致该等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商业承兑汇票兑付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商业承兑汇票余额分别为355.22万元、1,235.67万元、1,595.99万元和1,172.90万元。公司已按账龄对商业承兑汇票计提坏账准备。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逐渐扩大,如果公司不能合理控制应收商业承兑票据规模,对应收商业承兑票据不能有效管理,或者下游客户、票据承兑人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可能存在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的风险。

3、存货管理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446.17万元、8,106.92万元、10,377.10万元和13,249.28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3.40%、18.91%、21.40%和27.75%,呈逐年增长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287.63万元、332.63万元、520.18万元和637.30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4.27%、3.94%、4.77%和4.59%。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存货可能会持续增加,若公司不能对存货进行有效管理,较大的存货规模将会对公司流动资金产生一定压力,且可能导致存货跌价准备上升,影响公司运营效率及经营业绩。

4、税收优惠不能持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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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等优惠政策,税收优惠以及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利润总额2,071.625,331.508,223.805,221.19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383.62898.85841.24705.41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139.41510.59764.47375.49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金额189.33373.82269.00166.95
上述三类税收优惠合计金额712.351,783.251,874.711,247.84
上述三类税收优惠合计金额占利润总额比例34.39%33.45%22.80%23.90%

公司税收优惠主要来源于嵌入式系统控制软件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报告期各期,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总额分别为1,247.84万元、1,874.71万元、1,783.25万元和712.3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3.90%、22.80%、33.45%和34.39%,占比较高。如果公司未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5、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净利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502.87万元、

345.75万元、5,445.87万元和174.14万元,同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874.76万元、4,634.76万元、4,363.25万元和1,717.43万元。其中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较同期净利润低3,098.41万元和6,652.68万元,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司与客户合作规模的扩大、合作时间的增加,客户使用票据结算方式增加,带动当期末经营性应收项目分别较上年末增加3,030.22万元和3,795.10万元;同时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原材料采购与产品备货相应增加,2019末和2020年末存货余额分别较上年末增加1,527.01万元和1,705.75万元;上述因素综合导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金额增速放缓,经营活动产生的当期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净利润。如果未来公司在业务发展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低于净利润,将对公司营运资金的正常周转产生不利影响。

6、控股子公司中鹏新财务内控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2021年下半年,中鹏新存在部分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包括收入成本少记、成本跨期等情形。发行人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后影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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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总额为178.30万元,影响比例为0.37%,影响利润总额为-251.99万元,影响比例为-4.73%。根据发行人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认定标准,上述差错更正未构成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此外,发行人针对中鹏新的情况已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加强了对子公司合同盖章、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未来,若中鹏新财务内控制度不能持续得到有效执行,可能因为内控不规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

7、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2022年1-6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2,128.30万元,增幅18.6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34.23万元,增幅2.03%,主要原因为:2022年第二季度公司完成多个电力监控系统集成项目,2022年第二季度电力监控系统集成项目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1,185.14万元,增幅1428.22%,带动2022年1-6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幅

18.60%。

根据公司2022年1-9月未经审计的经营业绩,公司2022年1-9月营业收入为22,888.38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0.57%,净利润为2,817.87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20.41%。

根据公司2022年上半年经营情况和未经审计的2022年1-9月经营情况,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下滑的风险。

8、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8.80%、37.95%、36.85%和31.96%,保持在相对稳定水平。2022年1-6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为31.96%,较上年度下降4.89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受原材料采购均价上升所致。虽然公司2022年1-6月产品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但发行人产品竞争力及市场地位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其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产品技术的先进性方面。

虽然本次毛利率下降并非产品竞争力及市场地位的变化造成,但若公司未来未能紧跟行业发展,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保持行业地位,或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场竞争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能面临主要产品平均单价降低、毛利率下降等风险,对公司未来盈利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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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风险

1、产品技术创新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电力监控行业为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近年来,行业发展迅速,市场容量逐渐扩大,用户端电力监控产品逐步向数字化、网络化和多功能化方向发展,产品升级换代较快。公司客户一般要求电力监控产品生产厂家具有小批量、多品种、定制化的快速设计及开发能力,因此企业若能快速设计、生产出持续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将在行业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随着公司电力监控产品应用领域的不断延伸,用户需求呈多元化方向发展,若公司的产品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其设计和开发不能持续满足用户的需求,则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失密和研发人员流失的风险

自设立以来,公司始终重视技术研发人才的培养,公司核心技术主要系通过公司研发人员自主研发形成。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共获得专利119项(其中发明专利28项)、软件著作权146项。随着企业间和地区间人才竞争的日趋激烈,若公司出现研发人员流失,则可能影响公司的持续研发能力,甚至造成公司核心技术泄密,对公司的技术研发以及可持续发展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3、研发失败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1,990.60万元、2,308.38万元、2,514.09万元和1,251.32万元,2020年、2021年较上一年的增长率分别为15.96%和

8.91%,呈持续增长趋势。

公司始终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研发理念。目前,公司在研项目包括智能PDU监控装置及系统研究与开发、多功能无线传感器开发、智能电源配电装置及系统研究与开发和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的电力监控装置设计平台研究与应用等项目,在研项目对公司新产品的研发和未来市场的开拓起着重要作用。若公司未来在开发过程中存在关键技术未能突破或者产品具体指标、开发进度无法达到预期等情形,导致研发失败,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法律风险

1、房屋租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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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鹏新的办公场所和员工宿舍均为租赁房产,租赁面积约为4,060平方米,占公司现有经营厂房面积的11.65%,出租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另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的《关于深圳中鹏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租用场地可持续经营证明的复函》(深龙华更新整备函[2021]89号),上述租赁房屋已被列入土地整备计划,故中鹏新存在不能继续租赁使用现有经营场所从而导致搬迁的风险。中鹏新可能面临因租赁的经营场所需搬迁导致生产经营中断的风险,进而需新建或租赁其他房产替代现有厂房,最终给公司带来搬迁成本及停工损失,对公司短期内的业务经营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经销商使用公司“雅达”字号的风险

报告期内,存在部分经销商为推广公司产品,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雅达”字号。经销商名称中带有“雅达”字号是一种商业互利行为,发行人所处的电力监控行业的下游应用领域广泛、客户群体庞大,经销商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雅达”字号,有助于其获得终端用户的认可,有利于其进行市场开拓。但若经销商违反相关授权协议中关于公司字号、商标使用的约定,导致产生法律纠纷或侵权行为,则会对公司品牌及商誉造成不利影响。

(五)控股子公司中鹏新总经理包建伟无法完成业绩补偿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中鹏新和包建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鹏新总经理包建伟承诺中鹏新2020-2023年四个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合计2,100万元,若中鹏新无法实现业绩承诺,发行人具有向包建伟追偿2,100万元现金或等值中鹏新股权的权利。根据目前中鹏新的经营情况,预计已无法实现业绩承诺2,100万元,预计包建伟需以2,000万元左右的现金或等值的股权进行补偿,包建伟持有的中鹏新股权价值(分别按照市盈率和账面净资产估值)及个人资产价值(所持深圳云帆股权分别按照市盈率和账面净资产估值)经测算合计为1,700万元左右或1,100万元左右,差额部分包建伟承诺向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外的第三方筹措借款补足。

(六)发行失败风险

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获准后的实施过程中,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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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公司经营业绩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有效报价不足或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等导致发行失败的情形,进而使公司面临股票发行失败的风险。

(七)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

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煌英持有公司33.75%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王煌英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将降至25.3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若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潜在的投资者收购公司股份,公司可能因股权结构分散而发生控制权转移,对公司经营稳定性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计划投资于智能电力仪表建设项目、电力监控装置扩产项目和传感器扩产建设项目。公司根据现有技术水平、产业政策及产品市场需求状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用于扩大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提升研发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完成时间和实施效果等存在着一定不确定性,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账面原值19,905.08万元,每年新增折旧摊销合计为1,802.07万元。如募投项目不能如期建成投产,将给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此外未来如果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由于行业技术进步使得募投项目技术水平不再具备竞争优势,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存在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分别为

12.77%、13.71%、12.59%和4.72%。若公司股票发行成功,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新项目从建设到达产需要一段时间,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故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十)大额现金分红不可持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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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公司支付的现金股利分别为1,253.15万元、5,639.19万元、2,506.30万元和1,879.73万元。公司最近三年支付的现金股利占2019-2021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数的比例为57.44%。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较好,现金分红比例相对较高。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上市后由于存在募投项目等重大资金支出以及其他可能的资金需求,可能出现未来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低于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比例的情况,从而存在报告期内大额现金分红不可持续的风险。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行业发展情况的宏观分析

电力监控产品是一种用于满足用户自身电力监测、控制与管理需要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的关键组件,旨在帮助用户实现电力参数的测量与管理、电气故障的诊断和记录、设备运行的控制和保护。作为传统电工仪器仪表的升级替代产品,近年来电力监控产品随着物联网、人工智能、计算机软硬件等先进技术的发展,已被应用于电力系统的发、输、变、配、用的各个环节,实现了对电网电参量的测量、计量、分析、诊断、控制、保护等功能,并带有模拟量输出、脉冲输出、控制输出和标准通信接口,以提供连接上位机。电力监控行业发展与我国电力行业、电工仪器仪表行业密切相关。

1、电力行业发展概况

随着我国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城乡电网改造和智能电网建设等政策陆续出台,电工仪器仪表已成为我国仪器仪表行业中发展较快的子行业之一,其产品和服务广泛应用于电力系统的发、输、变、配、用、调的各个环节。因此,电力行业对电工仪器仪表行业发展影响颇深,其与我国电力消费及国家对电网投资建设规划密切相关。根据国家统计局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最新发布数据,随着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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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稳定发展,全社会电力消费量持续增长,由2010年的41,934亿千瓦时增长至2021年的83,100亿千瓦时,年复合增速为6.42%。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全社会用电力消费总量的增长对电力设备的投资具备较强的带动作用,特别是随着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新基建”)以及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工业用电及居民用电均将呈现稳步增长态势,该趋势也必将促使我国电力监控产品市场的需求量持续增长。

2、电工仪器仪表行业发展概况

随着我国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城乡电网改造和智能电网建设等政策陆续出台,电工仪器仪表已成为我国仪器仪表行业中发展较快的子行业之一,其产品和服务广泛应用于电力系统的发、输、变、配、用、调的各个环节。

我国仪器仪表应用领域覆盖了工业、农业、交通、科技、环保、国防、文教卫生和人民生活等各方面,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按产品的服务和应用领域划分,可将仪器仪表制造业分为通用仪器仪表、专用仪器仪表和其他仪器仪表行业,其中通用仪器仪表行业可细分为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电工仪器仪表、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实验分析仪器、供应用仪器仪表及其他通用仪器仪表。具体分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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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标准《GB/T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根据国家标准《GB/T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及公司产品功能定位,公司智能电力监控产品隶属于上图中的电工仪器仪表下的配电系统电气安全检测与分析装置、电力自动化仪表及系统、非电量电测仪表及装置。在新技术的不断引入、行业市场结构的优化调整以及产品更新换代影响下,电工仪器仪表行业成为国内极具发展潜力的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2018-2021年电工仪器仪表产量分别为22,113万台、28,753万台、26,538万台和27,823万台。如下图所示: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3、电力监控行业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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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人们不断追求更加安全、节能、高效的用电环境,电力监控行业随之兴起并发展成为一个新兴产业,目前已成为电工仪器仪表行业中增长最为迅速的行业之一。电力监控行业市场需求主要来自于电力用户端对电力监控产品的需求。例如,数据中心、通信基站、新能源充电桩、轨道交通、工业建筑与市政建设等领域,其配电系统正在不断向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其中电力监控产品在配电系统的各个环节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电力监控行业随着电力用户端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普及,相关产品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市场容量也将逐步增大。同样,目前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已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重视,高耗能的企业急需建立起有效的能源管理监控系统来满足节能减排的需要。电能作为最重要的能源之一,用户端对有助于节能的电力监控系统需求较大。

综上,受益于“新基建”、节能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力监控行业将迎来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

(二)发行人竞争优势的微观分析

1、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顺应行业技术发展趋势,通过不断参与客户产品研发合作、收集和分析下游产品的变化信息,及时掌握客户需求的变化并进行技术前期开发。

公司是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广东省智能电力测控仪表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多项成果获得科技成果鉴定。经过研发团队长期自主研发,公司掌握了多回路电量精准测量及快速响应技术、高压直流绝缘监测技术和多协议通信技术等10项核心技术。通过这些技术的运用,公司可向数据中心、通信基站、轨道交通、新能源充电桩、工业建筑与市政等领域提供相应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公司能够得到国内众多知名客户的认可,向其销售产品,得益于公司在技术创新方面具有较强优势,能够根据客户的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具体表现如下:

(1)完善的研发创新平台

公司设立了研发中心,配备了先进的研发设备和强大的研发队伍,能够根据客户的要求开发出符合客户需求的电力监控产品,具备较强的开发能力。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所获得外部认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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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外部认定授予单位时间
1广东省智能电力测控仪表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08年
2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2011年

公司目前是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会员。作为标准组成员,公司曾参与制定了2项行业标准,均与公司电力监控业务相关,公司参与的标准制定情况如下:

序号标准名称相关内容主要参与单位标准颁布机构公司发挥的作用
1《建筑电气用并联有源电力滤波装置》(JG/T417-2013)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电气用并联有源电力滤波装置的技术标准、试验方法及检测规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弘电气有限公司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参与起草
2《电测量变送器校准规范》(NB/T42123-2017)本标准规定了电测量变送器产品的校准规范及试验方法,包括电压、电流、功率、频率、相位和功率因数等变送器。云南电力试验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开普电气研究院、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家能源局参与起草

(2)技术创新持续投入

技术创新、科技进步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驱动力,近年来公司持续进行研发费用投入,以保证公司技术创新能力的持续提高。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金额分别为1,990.60万元、2,308.38万元、2,514.09万元和1,251.32万元,公司对研发的投入呈持续增长趋势。为保障研发技术的核心竞争力,公司未来将继续注重在研发上的投入。

(3)丰富的项目研发成果

公司目前拥有智能电力监控产品制造领域的完整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转化能力突出,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拥有发明专利28项、实用新型专利77项和外观设计专利14项,此外公司还拥有146项软件著作权和6项科技成果。

2、客户资源与品牌优势

自成立以来,公司长期专注于用户端配用电领域电力监控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二十余年的技术积累和行业沉淀,公司在数据中心、通信基站、轨道交通、新能源充电桩、工业建筑与市政等领域建立了一定的品牌优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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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智能电力测控仪”系列产品亦曾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公司凭借自身生产能力、产品和服务质量、技术创新、快速响应等多方面的优势积累了一批优质客户,包括知名的成套设备商、系统集成商和终端用户。其中,知名成套设备商客户包括中恒电气(002364)、科华数据(002335)、科士达(002518)、白云电器(603861)、动力源(600405)等,知名系统集成商客户包括维谛技术、科信技术(300565)、高新兴(300098)等,知名终端用户包括腾讯、阿里巴巴、中国移动、中国铁塔、中国电信等。公司的客户群大部分为下游知名企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形象及商业信誉,自身研发能力强,在行业中处于相对有利的竞争地位;其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管理,对于公司自身管理能力、技术支持能力及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与行业标杆客户的长期稳定合作使得公司更易获得行业内潜在客户的认可。公司具有较大的客户粘性优势,客户资源优势突出。

3、产品质量优势

电力监控产品质量直接影响着终端用户的用电安全、用电节能和用电高效的水平,终端用户对产品质量有着异常严格的要求。公司高度重视产品品质的提升,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管控体系,并通过了ISO 9001、ISO 14001、OHSAS 18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拥有先进的环境试验和生产检测设备,产品均通过浪涌、静电、电脉冲群、电源跌落、强磁场干扰、射频电场、辐射、自热、高低温、振动等多项环境试验。此外,公司多数产品已通过“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验验证中心”等多家权威机构的检测,并通过“CCC”“欧盟CE”“CPA”等国内外机构的认证。

同时,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产品与服务质量管控,通过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建立了全流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使公司从高层管理者到一线员工均参与到产品的质量控制过程中,保证客户从提出需求、产品设计、小批量试产、制造过程管理,到运输、交付、供应链管理的每一道流程均被纳入质量管控的范畴。基于良好的产品品质,公司产品得到众多知名客户的认可。

4、高效服务体系优势

电力监控产品一般采取定制化的生产模式。一方面,由于产品更新换代快,电力监控产品生产商需要将客户需求迅速转化为产品,才能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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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市场地位;另一方面,由于电力监控产品属于高技术含量的精密智能硬件产品,需经由专业工程人员进行调试后方可与周边环境的用电设备进行配套使用,客户对电力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异常严格。因此,专业高效、快速响应的服务配套体系之重要性日益凸显。公司的研发团队在做好技术创新研究的同时,从产品规划、设计、中试到制造各环节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一站式技术设计服务,大幅缩短产品开发时间,降低了客户的综合成本,在保证产品品质的同时,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同时,公司还建立了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体系,拥有快速响应的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团队,以保证及时有效地解决客户问题。公司高效服务与快速反应能力优势突出,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发行人创新发展能力核查意见

1、发行人的创新能力

公司主要从事智能电力监控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监控系统集成服务。自设立以来,公司紧跟电力监控行业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变化,研发出具有核心技术的电力监控仪表、电力监控装置、用电安全保护装置和传感器等智能电力监控产品。公司始终坚持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以不断强化自身的竞争优势,相关创新特征如下:

(1)技术创新

公司注重开发新技术,积极推动新技术运用,目前掌握了多回路电量精准测量及快速响应技术、高压直流绝缘监测技术、多协议通信技术、快速组态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

(2)产品创新

公司所处行业产品呈现“小批量、多品种”特点,为紧跟市场需求,不断驱动公司进行产品创新。报告期内,公司结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与下游市场及客户的需求,持续推动产品创新,并结合产品应用领域的不同进行创新,每年推出大量新产品。

(3)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自成立以来凭借持续的研发投入、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和多年的技术积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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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实践,公司逐步掌握了多回路电量精准测量及快速响应技术、高压直流绝缘监测技术和多协议通信技术等10项核心技术,使公司保持了较强的核心竞争力。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已取得专利119项,其中发明专利28项,实用新型专利77项,外观设计专利14项,具备较强的产品和技术创新能力。公司多项科技创新项目获得相关部门奖项或认定,6项技术成果被鉴定为国内领先。公司是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广东省智能电力测控仪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创新平台,曾获得“广东省创新型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等荣誉称号。公司“精密配电柜电源监测系统”“智能电力监控系统”“第五代智能电力测控仪”“多功能电能表”“智能数显表”“智能电机保护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等产品先后经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

公司作为起草单位,曾参与了国家能源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电测量变送器校准规范》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建筑电气用并联有源滤波装置》的起草。

2、核查过程及依据

(1)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了解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优势、研发情况与竞争优势等情况;

(2)保荐机构查阅并分析了发行人的专利、技术成果、公司荣誉、核心技术人员简历等相关资料;

(3)查看行业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文件、行业研究报告等,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规模及发展前景、技术指标、产业模式、行业地位以及创新情况等。

3、结论意见

综上,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具备创新发展能力。

六、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从事的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运作规范,具有较好的独立性;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较强,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在同行业内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发行人已经具备了《公司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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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发行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基本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发行人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发行人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增强发行人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为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作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相应的责任。附件:

1、《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等执业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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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杨雄辉
保荐代表人:
谭 星文 斌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郭天顺
内核负责人:
李 洁
保荐业务负责人:
郜泽民
总经理:
潘海标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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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授权谭星、文斌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后续持续督导工作。特此授权!(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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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陈照星
保荐代表人签字:
谭 星文 斌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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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等

执业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北京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作为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达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各项保荐工作事宜。现就签字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在审企业家数等执业情况,说明与承诺如下:

谭星先生: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除本项目外,谭星先生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最近三年,谭星先生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已经完成的保荐项目。

文斌先生: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文斌先生因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于2020年12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保荐代表人文斌、杨娜的监管函》(深证函(2020)1099号)。除此之外,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除本项目外,文斌先生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北交所在审企业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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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为广东百味佳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最近三年,文斌先生曾担任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和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该两个项目已完成发行上市。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谭星先生、文斌先生承诺,上述情况属实,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此说明与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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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等执业情况的说明与承诺》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文 斌谭 星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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