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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和实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3

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审议流程、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锁日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提高管理效率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有助于提高公司业绩;

5、本次激励计划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确保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杨君平、汤克红、汤超琴

2022年1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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