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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投:关于“19浙建01”回售实施办法暨调整票面利率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2

证券代码:002761.SZ 证券简称:浙江建投 公告编号:2022-【083】债券代码: 149016.SZ 债券简称: 19浙建01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9浙建01”回售实施办法暨调整票面利率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

1、利率调整:根据《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作为“19浙建01”(债券代码:149016)的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行情,发行人决定将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下调110个基点,即“19浙建01”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从4.30%调整到3.20%。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公告的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记期内登记;若投资者在回售登记期未做登记,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5、回售登记期:2022 年 11 月 28 日-2022 年 11 月 30 日(仅交易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相应交易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22年12月26日(2022年12月25日是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9浙建01”。截至2022年11月22日,“19浙建01”的收盘价为100.6710元/张。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8、本次回售申报不可以撤销。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22年11月28日至2022年11月30日(仅限交易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 张(即面值 1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 元。

4、回售申报安排: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登记期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2年12月26日。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票面利率调整后派息兑付列表:

编号类型派息 标记起息日派息/兑付日年利率(%)计划 面值(元)每张兑付本金额(元)每张派息金额(元)每张派息/兑付额(元)付息频率(次/年)
1派息2019-12-252020-12-254.3010004.304.301
2派息2020-12-252021-12-274.3010004.304.301
3派息2021-12-252022-12-264.3010004.304.301
4派息2022-12-252023-12-253.2010003.203.201
5全部兑付2023-12-252024-12-253.201001003.20103.201

二、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2年12月26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21年12月25日至2022年12月24日期间利息,利率为4.30%,每10张“19浙建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3.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4.40元;扣税

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3.00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三、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决定延长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底。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四、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琦电话:0571-88265687传真:0571-88265687

2、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江电话:010-65051166传真:010-65051156

(全文结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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