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题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问题5:
……请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就《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所披露内容出具核查意见。财务顾问回复:
已于2022年11月17日出具《深圳市启富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问题6:
你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显示,你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太力科定向发行公司股份112,291,936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太力科合计可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将提升至38.31%,同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太力科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请你公司:
……
(3)《回函》显示,太力科收购你公司19.8%股份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借款,请核实说明太力科拟认购你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第三方借款或者杠杆融资的情形,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请独立财务顾问对第(3)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深圳市太力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力科”)认购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除部分来自于其股东戴德斌、刘凤民的自有资金外,主要来自于其股东戴德斌、刘凤民向金融机构及其他法人机构的借款,不存在太力科直接向第三方借款或者杠杆融资的情形;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深圳市启富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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