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拥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含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是公司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将此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蔡明星
陈友春
肖晓兰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