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因此,同意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董事会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蔡明星
陈友春
肖晓兰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