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核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其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后续定期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等额款项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的操作,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的实施,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革 | 陈丽洁 | |
洪缨 | 周强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