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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联: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1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联”、“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53号)、《关于对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48号)、《关于对朱军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49号)、(沪证监决〔2022〕25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53号)、《关于对朱军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54号)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朱军红:

经查,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7557680)存在以下问题:

1.2022年1月至6月,你公司子公司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从上海置晋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累计1,665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7%。上海置晋贸易有限公司系你公司董事长朱军红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也未在2022年半年报的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你公司直至2022年10月10日才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

2.2021年及2022年,你公司与上海园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均为360万元。上海园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你公司董事长朱军红实际控制

的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在2021年年报的财务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的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及第十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7.2.7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朱军红(身份证号码1101011967********)作为上海钢联董事长,未勤勉履行职责,对上海钢联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1)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朱军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48号)、《关于对朱军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49号)

“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朱军红: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1173033F)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1月至6月,你公司从上海置晋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累计1,665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经审计总资产的0.12%。上海置晋贸易有限公司系你公司董事长朱军红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在2022年半年报的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你公司直至2022年10月10日才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创新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证监会公告〔2020〕49 号)第五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及第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8号)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朱军红(身份证号码1101011967********)作为钢银电商董事长,未勤勉履行职责,对钢银电商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 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 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决定对朱军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朱军红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会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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