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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泰神: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1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境内外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 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

为;

(三)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四)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五)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四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 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证券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行使审批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等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投资部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对投资计划进行修改或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由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及人员办理具体事宜。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等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 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投资活动台账,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送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制度相关规定定期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十条 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证券投资决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的《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1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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