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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信创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2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经2022年11月21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交易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五)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六)指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三)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争;

(二)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三)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要求公司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三)以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机构独立,支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

撤销,或者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三)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

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应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就涉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事宜进行询问或调查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全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慎重对待有关公司的媒体采访或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陈述,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份买卖限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转让其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前,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可以转让。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查。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规范修订由董事会拟订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范。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者其他管理方式买卖公司股份的,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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