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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年11月18日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2

(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11月18日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上述第四、五条所述情形,需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时,由证券事务部发起审批流程,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请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等;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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