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11月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统一领导公司与国信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协同法律审计部和证券事务部,负责对与国信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积极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督促国信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密切关注国信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多渠道了解其信息,对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三)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定期测试国信财务公司的流动性,定期评估国信财务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在将资金存放在国信财务公司前,公司应取得并审阅国信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国信财务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资料,评估国信财务公司的经营与财务风险,并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公司与国信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存续期间,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如发现国信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异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权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五条 公司与国信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及措施
第六条 国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一)国信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二)国信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三)国信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国信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国信财务公司股东对国信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国信财务公司发生严重支付危机;
(七)国信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国信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国信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财务管理部应立即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总经理办公会应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分析整理有关情况,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后,公司应要求国信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驻国信财务公司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措施和责任,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组织人员与国信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督促国信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但不限于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同时,要求国信财务公司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必要时向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风险化解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事件平息后,公司应加强对国信财务公司的监督,并要求国信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国信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比例。
第十二条 针对国信财务公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
公司应组织财务管理部、法律审计部及证券事务部等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积极有效的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四条 本预案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