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在2021年度股东大会对外担保额授权基础上调整了2022年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21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11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9:15至15: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大厦)1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43,126,9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95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1,448,1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5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678,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79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人,代表股份1,678,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794%。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1,678,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794%。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调整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243,100,1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0%;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51,9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036%;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52%;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3%。
(2)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骐瞳、韩璐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