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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推动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表决程序符合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11月21日为授予日,以5.26元/股的价格授予首次73名激励对象共计1,068.31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同意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续聘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信永中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并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一弛 高凤勇 赵艳春 丁慧平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2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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