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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嘉盛: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2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汪健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获悉汪健先生的父亲汪宏荣先生于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18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汪宏荣先生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序号交易时间交易方向成交数量 (股)成交价格 (元/股)成交金额 (元)
12022年11月4日买入100022.4322430
22022年11月7日买入100022.3922390
32022年11月18日卖出200023.054610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汪健先生和汪宏荣先生的证券账户均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对本次违规短线交易情况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知上述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汪健先生及其父亲汪宏荣先生积极配合。经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事项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汪宏荣先生为汪健先生的父亲,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按照“卖价减去最低买价”的从严计算方法,汪宏荣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卖出金额46,100元(23.05元/股*2000股)-买入金额44,820元(22.43元/股*1000股+22.39元/股*1000股)=1,280元。按照相关规定,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1,280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2、汪健先生及其亲属承诺,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票。在发生上述情况后,汪健先生进行了深刻反省,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经公司问询及核查,本次短线交易系汪宏荣先生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汪健先生对该交易情况并不知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4、公司将不断强化培训宣导,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汪健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

2.银行汇款凭证。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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