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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2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与询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开展、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经营业绩的相对稳定。同时,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或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操作便利性,提升公司运营管理效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审议及决策程序充分、合理,该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冯凤琴

肖连生

金浪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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