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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莱: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2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变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已签订的相关合同的外币收付款金额,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总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存续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年度交易总额,需由经营层编制年度预算后递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实施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相关方案和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签署的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远期结售汇交易行为,年度交易总额(等值人民币)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交易计划(或方案),由董事会审批;年度交易总额(等值人民币)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交易计划(或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业务。控股子公司应向母公司资财投融中心申报远期结售汇计划(或方案),按照前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母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授权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运作和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五条 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国际贸易事业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需求部门,负责提出下一年度外汇收付预测及交易计划。该事业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2、资财投融中心: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对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督导。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为责任人。

3、内审部: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内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并及时提交公司资财投融中心。

2、公司资财投融中心应当以稳健为原则,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相匹配的远期结售汇交易计划(或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3、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提案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汇报,按照董事长的指示,组织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予以披露。

4、公司资财投融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或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并签署相关合约。

5、公司资财投融中心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6、公司资财投融中心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7、公司资财投融中心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8、公司资财投融中心应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总经理和内审部。

9、公司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总经理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资财投融中心应根据与银行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资财投融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由总经理判断后提出应对措施,必要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或亏损金额超过100万人民币的,资财投融中心应及时向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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