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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莱: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2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信息披露、日常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第五条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补充。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和当事人签字。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该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八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以及相关会议的召集及组织,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修订。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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