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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莱: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2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且未经公告披露的信息遗漏,属于重大信息遗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因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

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上述两项的情形。

(三)因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的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财务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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