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2022年11月21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京03民初611号《应诉通知书》及回声、刘可夫(以下简称“原告”)作为原告提出的《民事起诉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刘可夫
原告二:回声
被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四)《民事起诉状》所载的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一、原告二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一、原告二人民币10,02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照LPR利率计算);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五)《民事起诉状》所载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刘可夫、回声与被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签订《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可夫、回声关于北京可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原告刘可夫、回声以人民币叁亿零叁佰叁拾捌万贰仟元整(小写:¥303,382,000元)收购被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北京可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儿教育)70%股权。后在该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告刘可夫、回声与被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7日、2021年2月4日签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将原协议约定的股权收购份额调整为48%,转让价款调整为人民币壹亿捌仟壹佰伍拾万元整(小写:
¥181,500,000元)。在双方签订原协议后,新冠疫情即爆发并持续至今,该不可抗力对原告刘可夫、回声履约能力造成巨大影响,但原告刘可夫、回声仍努力履行合同义务,陆续支付转让款10,020万元。在原告刘可夫、回声自身经营受到疫情反复影响的同时,教育部又叠加出台了“双减”政策、“普惠制”改革政策,对原告刘可夫、回声的经营状况造成巨大冲击,原有业务持续萎缩,收入大幅下降,市场对行业前景持悲观情绪,原告刘可夫、回声已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考虑到双方的合作背景,本着解决争议的初衷,原告刘可夫、回声积极与被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希望妥善解决争议,但被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顾股权价值已大幅贬值的客观现实,完全忽视原告方的合理要求,仍坚持按照《协议书》约定的转让价款履行,但上述合同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原告刘可夫、回声明显不公平,且原告刘可夫、回声在客观上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1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协议书》《补充协议》依法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刘可夫、回声支付的转让款10,02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本次诉讼事项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
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初611号《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