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李爱拴合同纠纷案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公司收到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李爱拴要求上海能源公司支付其剩余山西阳泉盂县玉泉煤业有限公司股权款8585万元(公司已计入应付款项)、违约金4000万元,合计12585万元。
李爱拴诉称:2012年12月15日,李爱拴与公司在盂县签订《山西阳泉盂县玉泉煤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收购李爱拴、李炳忠持有的山西阳泉盂县玉泉煤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收购价款为35350万元。2017年1月13日公司将原来约定的收购款35350万元调减为33460万元,截止目前,公司累计向李爱拴付款24875万元,剩余款项8585万元一直未予支付,遂诉至法院。公司接到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后,提起了管辖权异议,法院最终驳回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21年6月,公司提起了反诉,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李爱拴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合计38175万元。
2021年7月,公司收到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20)晋03民初365号,判决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
支付原告李爱拴股权转让款8585万元、违约金4000万元;驳回公司的反诉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2月2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网络开庭。经过审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裁定,认为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22年7月12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此案。
上述基本情况公司已在2021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2年10月28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晋03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主要如下:被告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爱拴股权转让款8585万元及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以858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付);驳回原告李爱拴的其它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按照(2022)晋03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向李爱拴支付了股权转让款8585万元及利息844.787847万元,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50.9396万元,该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已结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债务结清标志着公司与山西阳泉盂县玉泉煤业有限公
司原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已经全部解决。
特此公告。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