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等,符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的用途。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更好地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申请注册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 越
李 巍
刘芳洋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