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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马: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2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关于取消参与投资和谐绿色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拟取消股东大会提案的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应依法回避表决。

2、关于《关于参与投资和谐绿色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西藏锦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西藏锦凌”)、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西藏锦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西藏锦旭”)与西藏锦坤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向宜宾和谐绿色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和谐绿色产业基金”)认缴出资的交易构成了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及向关联人投资的关联交易。同时,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西藏锦合

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西藏锦合”)与和谐绿色产业基金之间关于提供管理服务的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应依法回避表决。

西藏锦凌拟作为普通合伙人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和谐绿色产业基金认缴出资1.05亿元,西藏锦旭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和谐绿色产业基金认缴出资7.75亿元,认缴价格为1元/出资额,同时,西藏锦合向和谐绿色产业基金提供管理服务并收取管理费用。前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私募股权投资业界通行的方式,不存在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或非公允的情形。本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取消参与投资和谐绿色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参与投资和谐绿色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修订稿)》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一弛、胡必亮、冯渊

2022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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