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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盈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1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相关议案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我们已提前审阅了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资料,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编制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5、董事会编制的《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己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6、公司制定的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采取的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对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认可意见公司制定的《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

8、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高效、有序地推进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符合公司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王文凯 张方华 宋冰心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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