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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盈电子: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1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文件和《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现实的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现金分配的比例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前提下,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本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划之“(五)本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七)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说明。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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