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收到两次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口头警示。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3月出具口头警示:
1、情况说明
2019年3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管理平台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陆鹏予以口头警示,具体如下:
“2019年3月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前12个月,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获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人民币4,883,790.75元,占公司2017年归母净利润14.48%。其中不存在单笔达到披露标准的政府补助。经查明,2018年12月公司收到一笔300万元政府补助后,就已累计达到披露标准,公司延迟披露3个月。
公司收到政府补助相关信息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与股价产生重要影响,但公
司未及时披露,损害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2.7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2.2条的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陆鹏予以口头警示。”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上市规则,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未来公司也将继续加强相关人员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合规意识、提升业务能力,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业务的合规性、及时性。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7月出具口头警示:
1、情况说明
2019年7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管理平台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陆鹏、金振华予以口头警示,具体如下:
“经查明,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中存在以下不规范情况。2019年1月22日,公司提交公告超过系统要求时间,进行了开闸处理;同时,公司未及时预约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未及时、审慎办理信息披露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条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规定。经讨论,我部决定对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陆鹏、金振华予以口头警告。望公司引以为戒,做好信息披露规范工作。”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信息披露有关业务的深入学习,同时进一步增强内部规范管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项。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且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