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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9

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22-110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15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送达至全体监事,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内容和方式。

2、本次监事会于2022年11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监事刘斯奇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3、本次监事会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

4、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刘斯奇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监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含子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

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82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680.00万股,预留授予140.00万股。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详见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的相关公告。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规范运行,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核实<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1)根据《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2)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同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了《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制定了《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业务人员,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详见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张金锋、胡宇洁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为关联监事,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持有表决权的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的半数,监事会对本议案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5、审议了《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确保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了《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确保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切实有效地保障各持有人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详见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监事张金锋、胡宇洁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为关联监事,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持有表决权的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的半数,监事会对本议案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2年1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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