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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上海信公轶禾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9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声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8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8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1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3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 17

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8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8

二、对华大基因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8

三、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9

四、对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20

五、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 20

六、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1

七、本激励计划对华大基因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21八、对华大基因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2

九、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22十、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规性的意见 ...... 22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3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25

一、备查文件目录 ...... 25

二、备查文件地点 ...... 25

第一章 声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基因”“上市公司”或“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华大基因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华大基因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华大基因提供,华大基因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华大基因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华大基因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 义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华大基因、本公司、上市公司、公司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归属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华大基因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2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1,391.4325万股的1.9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68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1,391.4325万股的1.6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2.9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14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1,391.4325万股的0.3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7.07%。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2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

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6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归属安排归属比例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归属安排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5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归属安排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或不能递延至下期归属,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5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8.8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8.8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并确定为下列价格孰低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61.32元/股的50%,为每股30.66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8.26元/股的50%,为每股29.14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7.64元/股的50%,为每股

28.83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62.41元/股的50%,为每股31.21元。

2、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健康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持续建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同时,稳定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公司在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上,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其中,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业务板块和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还有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有利于切实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有效地将激励对象、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切实推动经营目标的实现。

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取得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所需承担的出资金额、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28.83元/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为每股28.83元。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以公司2021年与疫情不相关的营业收入值(29.01亿元)为业绩基数,对各考核年度与疫情不相关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各考核年度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考核年度目标值Am触发值An
首次授予及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2023年20.00%15.00%
第二个归属期2024年30.00%25.00%
第三个归属期2025年40.00%35.00%
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2024年30.00%25.00%
第二个归属期2025年40.00%35.00%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公司层面归属系数(X)
与疫情不相关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A≥AmX=100%
An≤A<AmX=80%+(A-An)/(Am-An)*20%
A<AnX=0

注:1、上述“与疫情不相关的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剔除疫情相关营业收入的数据为计算依据。考核期内,若公司存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股权收购、重大子公司出售等特殊事项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而增加或减少营业收入的情形,则从该年度起对营业收入考核目标值及基数值进行同口径调整,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口径调整事项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权益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未能归属的部分权益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S”、“A”、“B”、“C”、“D”五个等级。

考核结果S/A/BCD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Y)100%50%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华大基因作为中国基因行业的奠基者,是全球屈指可数的科学技术服务提供商和精准医疗服务运营商。公司主营业务为通过基因检测、质谱检测、生物信息分析等多组学大数据技术手段,为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社会卫生组织等提供研究服务和精准医学检测综合解决方案。华大基因以推动生命科学研究进展、生命大数据应用和提高全球医疗健康水平为出发点,致力于基因领域研究成果及精准检测技术在民生健康方面的应用。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剔除疫情相关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3年-2025年经审计的上市公司

营业收入剔除疫情相关营业收入的数值较2021年增长的目标值分别不低于20%、30%和40%,触发值分别不低于15%、25%和35%。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推动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同时对个人设置了绩效考核要求,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归属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归属条件、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归属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归属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华大基因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华大基因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管理办法》的实施条件;

2、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公司已确认将就本激励计划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7、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和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本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存在董事,因此本次董事会无需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二)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归属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华大基因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华大基因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四)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额度均未超过《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健康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持续建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同时,稳定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量

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公司在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上,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其中,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业务板块和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还有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有利于切实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有效地将激励对象、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切实推动经营目标的实现。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取得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所需承担的出资金额、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28.83元/股。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4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案例解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参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本激励计划对华大基因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公司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

人员。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起。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利益产生正面影响。

八、对华大基因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华大基因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九、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安排等要素均遵循《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只有当华大基因的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额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规性的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华大基因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个人绩效考核要求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

系:

1、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不得有《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华大基因采用“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剔除疫情相关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4、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考核了公司的整体业绩,又评估了激励对象工作业绩。

(二)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华大基因董事会为配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考核程序、考核期间与次数、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操作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大基因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请投资者以华大基因公告的原文为准。

(二)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

实施尚需华大基因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五)《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六)《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七)《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九)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洪安三街21号华大综合园7栋7层-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洪安三街21号华大综合园7栋7层-14层

电话:86-755-36307065

传真:86-755-36307035

联系人:徐茜 敖莉萍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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