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A 公告编号:2022-086证券代码:2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B 公告编号:2022-086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2年11月18日10: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格兰云天国际酒店
3、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刘晓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3人,代表股份(有效表决股数)8,039,264,79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42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东66人),代表股份(有效表决股数)6,252,298,79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98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东18人,其中1名A股股东代理人同时也是B股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数量6,166,467,88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705%;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东48人),代表股份数量85,830,91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9%。
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218人,代表股份1,786,965,99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40%。
8、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6人。其中,董事刘晓东先生、叶枫先生、唐守廉先生、王茤祥先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孙芸女士、张新民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全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监事徐阳平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监事全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下提案:
1.00、关于投资建设京东方第6代新型半导体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的
议案;
2.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
3.0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其中,提案2.00、提案3.00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
(三)各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全体表决情况 | ||||||
提案序号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
1.00 | 8,032,870,615 | 99.9205% | 6,365,281 | 0.0792% | 28,900 | 0.0004% |
2.00 | 8,032,405,295 | 99.9147% | 6,097,201 | 0.0758% | 762,300 | 0.0095% |
3.00 | 8,032,388,115 | 99.9145% | 6,101,981 | 0.0759% | 774,700 | 0.0096% |
其中,提案2.00、提案3.00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A股表决情况 | ||||||
提案序号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
1.00 | 7,946,992,198 | 99.9197% | 6,357,801 | 0.0799% | 28,900 | 0.0004% |
2.00 | 7,946,520,598 | 99.9138% | 6,096,001 | 0.0766% | 762,300 | 0.0096% |
3.00 | 7,946,510,898 | 99.9136% | 6,093,301 | 0.0766% | 774,700 | 0.0097% |
B股表决情况 | ||||||
提案序号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 | ||||
1.00 | 85,878,417 | 99.9913% | 7,480 | 0.0087% | - | 0.0000% |
2.00 | 85,884,697 | 99.9986% | 1,200 | 0.0014% | - | 0.0000% |
3.00 | 85,877,217 | 99.9899% | 8,680 | 0.0101% | - | 0.0000% |
注:上述各提案中占有效表决股数比例的合计数与100%存在差异,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晓娟律师、徐旭敏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