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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药药业: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9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62%)于2022年11月17日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垄处告【2022】1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子公司滥用在中国卡莫司汀注射液市场的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卡莫司汀注射液,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规定。

根据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责令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二的罚款,计27,721,311.36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子公司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整改情况

事件发生后,公司及子公司高度重视,已责令相关部门按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在渠道配送、终端零售和保证必需供应三个方面进行规划改造,制定可落实的销售方案,主动大幅下调卡莫司汀注射液销售价格,增加销量,确保药品供应。同时,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相关工作人员及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引以为戒,防范法律风险,守法合规经营。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罚款金额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91%和23.79%,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74%和

25.51%。如处罚最终确定,预计将相应减少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18.72万元。

子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及子公司将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吸取教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目前,子公司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对于收到正式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对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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