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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水电:《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修订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9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修订案

为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要求,加强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建设,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更好发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功能作用,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作相应的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后
1增加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控股子公司且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的可以不设董事会,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仅设执行董事一人。 (一)市场化程度较低,目标客户和市场比较稳定; (二)业务类型单一,投资事项少; (三)无实际经营活动; (四)拟实施重组或停业、清算注销; (五)公司实施运营管控,未被授予战略规划权等经营决策权。 不符合以上情况的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董事会。
2增加 第二十条 已建立董事会的控股子公司,原则上都应实现外部董事(包括公司外派专职、部门负责人兼任、从社会组织机构聘任、其他股东委派等)占多数。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作上述修改后,条款序号相应顺延。除上述修改外,《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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