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1-9月审阅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公司2022年1-9月审阅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该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2022年1-9月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柴斌锋 王洪阳 孙民杰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