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内部各部门和所属控股(制)公司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设置独立的审计部门,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具体指导审计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监督、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第八条 涉及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违规事项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公司党委报告。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
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公司严格内部审计人员配备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部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以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与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职责的工作,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公司审计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保障审计部和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公司保障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经费,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的费用,相关费用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评聘。
第十七条 公司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部门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公司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公司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制)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制)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制)子公司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制)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制)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制)子公司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制)子公司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公司所属控股(制)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办理国家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在依法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制)子公司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公司以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制)子公司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
(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修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五)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各内部机构、控股(制)子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八)发现正在进行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的建议;
(十三)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对象,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建议;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内部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公司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审资料。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审计部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对象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对象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全面、真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可以通过审核、观察、监督盘点、访谈、调查、发函询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明材料,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
审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依照审计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处理不服
的,可在下达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主要领导申请复议。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审计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进行审核后,并将经过复合后的审计报告报经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内部机构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负责人,控股(制)子公司法人代表)为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对象应当在内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审计部报送整改方案,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公司审计部。公司审计部应当对被审计对象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加强与本公司纪检监察、人力资源部等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报告应当归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未及时移送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