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67 证券简称:怡和嘉业 公告编号:2022-005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1号)同意注册,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19.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1,808.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7,981.26万元(不考虑前期已入损益的320.7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3,826.74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2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0月25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119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11月16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开户单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余额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 77080122000222914 | 73,799.76 | 年产30万台呼吸机及350万套配件项目、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医疗设备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
2 |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 | 110909226310809 | 20,636.27 | 超募资金 |
3 |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9550880032221000394 | 32,000.00 | 超募资金 |
4 |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 | 91030078801800001681 | 50,000.00 | 超募资金 |
合计 | 176,436.03 | - |
注:上表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婷婷、谢显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10日/15日之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