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现对公司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形成财务资助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被动形成的,其业务实质为股权转让前对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该借款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针对上述借款,公司已在借款合同中对后续还款事项进行了安排。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形成的财务资助金额较小,且采取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就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核查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潘同文、彭万红、涂子沛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