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收到公司监事杨庆威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杨庆威先生配偶丁洁女士于近期买卖公司股票构成了短线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情况的说明
丁洁女士本次短线交易具体明细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数量 (股) | 交易方向 | 交易价格 (元/股) | 交易总额 (元) |
2022年11月14日 | 1,000 | 卖出 | 32.00 | 32,000 |
2022年11月14日 | 500 | 卖出 | 32.60 | 16,300 |
2022年11月14日 | 500 | 卖出 | 33.11 | 16,555 |
2022年11月16日 | 500 | 买入 | 32.46 | 16,230 |
2022年11月16日 | 500 | 买入 | 33.25 | 16,625 |
2022年11月16日 | 500 | 买入 | 32.05 | 16,025 |
2022年11月16日 | 500 | 买入 | 32.01 | 16,005 |
2022年11月16日 | 500 | 买入 | 31.87 | 15,935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4.10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经公司核查,该行为是丁洁女士误操作导致的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截止本公告日,丁洁女士持有公司股票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0029%。
二、本次短线交易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公司获知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后,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经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对丁洁女士买卖公司股票导致短线交易的行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丁洁女士为公司监事杨庆威先生配偶,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按照“卖价减去最低买价”的从严计算方法,丁洁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卖出金额64,855元(即32.00元/股*1000股+32.60元/股*500股+33.11元/股*500股)-买入金额64,195元(即32.46元/股*500股+32.05元/股*500股+32.01元/股*500股+31.87元/股*500股)=660元。按照相关规定,丁洁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660元将全部上缴公司。
2、丁洁女士承诺,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票。在发生
上述情况后,杨庆威先生进行了深刻反省,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经公司问询及核查,丁洁女士本次误操作导致的短线交易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4、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