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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奇智造:瑞奇智造及开源证券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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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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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2年10月21日出具的《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奇智造”、“发行人”、“公司”)与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招股说明书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字体释义
黑体加粗《问询函》中的问题
宋体对《问询函》的回复
楷体加粗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在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值相加之和尾数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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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问题1、请发行人结合客户集中度高、在手订单情况补充披露未来业绩增长持续

性风险及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 4问题2、请发行人结合合同中关于禁止分包条款的具体约定,补充披露分包行为的涉诉风险 ...... 5

问题3、补充说明事项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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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请发行人结合客户集中度高、在手订单情况补充披露未来业绩增长持续性风险及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回复】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特别风险提示”之“(二)财务风险”之“6、业绩增长持续性的风险”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二、财务风险”之“(六)业绩增长持续性的风险”中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随着与主要客户的不断深化合作,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公司经营业绩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5,285.20万元、15,763.50万元、29,029.55万元和14,170.35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326.36万元、2,034.82万元、4,141.44万元和1,725.33万元。同时,受益于下游核能、新能源等行业的快速发展,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较为旺盛,公司持续获取并保持了较高金额的在手订单,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已中标/确认合同金额达到54,889.32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增长主要来源于前五大客户收入的增长,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46.99%、65.41%、74.06%和78.41%,占比较高,若未来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或主要客户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出现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若已中标/合同金额不能及时转化为收入或出现其他偶然性不利影响因素,公司将面临业绩增速无法保持乃至出现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特别风险提示”之“(二)财务风险”之“7、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风险”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二、财务风险”之“(七)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风险”中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计划是根据近年来产业政策、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并结合客户下发的潜在需求计划及公司预计订单等因素判断确定,产能增加规模合理。但是若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或主要客户与公司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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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关系出现不利变化,公司的销售规模可能出现下滑,将无法保障新增产能的有效消化。同时,若下游需求增速放缓,导致公司市场开拓效果不佳,销售订单执行出现延迟、滞后等情形或订单规模有所下降,都可能导致募投项目产能面临无法消化的市场风险。”

问题2、请发行人结合合同中关于禁止分包条款的具体约定,补充披露分包行为的涉诉风险【回复】针对合同中约定禁止分包的安装工程项目可能出现的涉诉风险,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特别风险提示”之“(一)经营风险”之“12、劳务分包行为的涉诉风险”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经营风险”之“ (十二)劳务分包行为的涉诉风险”中补充披露如下:

“发行人部分安装工程项目合同约定了“本项目工作乙方不得转包”、“未

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合同约定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当自己完成所承揽的加工定做物,不得将承揽的加工定做物转委第三方加工;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委第三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等禁止分包条款,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事先未经客户同意将技术含量不高、体力劳动需求量较大的辅助性劳务施工交由第三方分包商实施的情形。前述情况违反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项目合同之约定,存在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而导致的诉讼风险。

虽然发行人已经与相关客户进行沟通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客户出具确认函和对客户进行访谈等多种形式获得客户对公司劳务分包行为的补充认可或不存在争议或者纠纷的说明。但分包商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不足仍可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导致工期延误或产生额外成本,进而可能引发安全、质量事故和经济纠纷,可能使本公司承担诉讼及损害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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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回复】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已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进行审慎核查。经核查,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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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江 伟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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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军军 夏卡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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